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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三元论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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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原因系统的犯罪原因论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2004-10-28 12:08:20 (一) 刑事新派与旧派的划分将不同派别...

犯罪原因系统的犯罪原因论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2004-10-28 12:08:20 (一) 刑事新派与旧派的划分

将不同派别的刑法学说包括犯罪原因论进行比较,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学派的划分,正是存在不同类型的学说,我们才为研究之便,将其划为不同的派别。而如何进行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同,对各派学说就会出现不同的对立统一的局面。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中山研一教授、大冢仁教授等都作出过不同的分类结果,我国学者亦存在不同的看法。[①]由于这些学者没有明确划分标准,划分的结果虽有相近之处,但仍然很混乱甚至于不能自圆其说。

本文对旧派与新派的划分标准是时代背景,学术观点、研究方法。因此,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属于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这一派的特点是产生于十八世纪中叶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封建专制,追求自由、理性的时代背景,接受前人的启蒙,以传统的研究方法从事刑法学术研究,倡导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人道主义,客观主义,尤其是意志自由论,是该学派的理论基石和与新派相对立的重要标志。也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新派又称近代学派,实证学派,他产生的时代背景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社会矛盾尖锐,犯罪呈上升趋势,该学派以实证的研究方法,该学派的观点是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或先天原因,社会责任论,个别预防论等观点,新派中又可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他们分别强调人类学因素和社会学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

孟清郑德斯鸠,洛克、格老修斯,卢梭,等人一般归于刑法思想的启蒙者,这是因为他们的刑法思想虽然启蒙了贝卡利亚等古典学派的诸学者,但他们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刑法理论。如果把携拆孟德斯鸠,洛克、格老修斯,卢梭等称为启蒙派的话,他们启蒙的是古典学派的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等学者,而不是对实证学派的启蒙。刑事实证学派与其说受了启蒙派的启蒙,倒不如说是受了达尔文甚至是伽利略、牛顿的启蒙。这也难怪有的学者将启蒙派也归入古典学派。[②]

(二)犯罪原因的概念及犯罪原因论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③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学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各学派的刑罚观的不同归根结底是由于其犯罪原因论的不同,犯罪原因论体现了一个学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刑罚观与其犯罪原因论是否自成体系,是检验一个学派或学者能否自立于学术之材的重要标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犯罪原因论就有什么样的犯罪观和和刑罚观。 (一) 主要论述及观点

古典学派的学者对犯罪原因论述较,少以至于有些学者称之为刑罚学派。例如美国犯罪学家Jon Lewis Gilin Harry ElmerBarnes NegleyK.teedengters等持这样的观点.[③]对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论可以作如下的概括:

1、人性自私。该学派普遍接受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人性恶的学说,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而这种自私是一种恶,犯罪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2、意志自由.旧学派的学者认为任何人都有同样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出自答隐颂己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个人选择的结果,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这也正是犯罪人对其自由选择的犯罪行为承担则任的根据。

3、趋乐避苦,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是因为,犯罪是一种享乐,或可以避免不犯罪的痛苦处境。

4、功利主义,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利益,而不顾手段是否正当,犯罪行为符合这样的特点的,犯罪行为可以实现正当手段根本不能达到的目的。

(二)评价

加罗法洛认为:犯罪并不是对权利的侵害,而是对情感的侵害,这是的情感,主要是指道德感,每个民族都拥有一定量的道德本身,它们不是产生于个人的推理,而是由于个体的遗传。

没有对自由意志进行定量的研究从而使得许多古典学派的学者仅主张以客观危害作为量刑的根据.将自由意志由相对夸大到了绝对.将趋乐避苦看作人选择犯罪的原因,但为什么人们有着不同的苦乐观,不同的苦乐观又是什么原因形成的。为什么理性人面临同样的选择,也仅是少数人选择犯罪。即使特别强调这一点的边沁和费尔巴哈也没有作出解释。 (一) 人类学派

1、主要观点及论述

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返祖现象,返祖的原因在于隔代遗传,并且第一次提出犯罪人的分类,第一类是天生犯罪人,既先天已有犯罪本性,龙勃罗梭的学生加罗法洛是刑事人类学派的又一重要代表人物,他创立了自然犯罪概念。

2、评价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是实定法的犯罪人,其作为样本的犯罪人都是监狱中关押的法定犯,而在其犯罪概念中也包括精神病人.这可以说是龙勃罗梭的研究未严格遵循统一律.龙勃罗梭取材的犯罪人多是危害治安的犯罪人并以惯犯居多,如抢劫,强奸,盗窃等类型的犯罪人,由此得出天生犯罪人论的的结论,难逃以偏概全的致命要害,难怪在其后期的观点中一再降低天生犯罪人的比例。

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论是对刑事人类学派的重大改进, 也是加罗法洛的最得意之作,“有些思想无论是纯学术的批判,还是我后来做的自我检查,都无法在最细微的程度上影响我去做出改变.这就是仅仅与法律上或传统上相对立的自然犯罪思想.我承认它可能用不同的形式表达,但我深信自然犯罪这一概念已经扎下了根了.”[④]如果 试想如果存在天生犯罪人,那么决不能用法定犯来概括这一现象,因为法律有恶法与良法之分法律有可能将本不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本应规定的犯罪不规定为犯罪,法律又时常在变化中,规定人性状的基因又怎么能随着实定法的变化而变化呢?然而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概念,就超越了时空,把犯罪这一概念自然化,普遍化,这就与受自然规律支配的人的基因放到同一运动曾面上。在龙勃罗梭的逻辑体系里,这一点是混乱的,既然犯罪人是天生的,那么,犯罪就是一种自然现象,而其犯罪和犯罪人概念并没有法定与自然之别,这样龙的逻辑是混乱的,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的概念的提出,使得人类学派摆脱了这一困境,尽管加罗法洛并没有完意识到这一点。人类学派的共同特点是企图以低级的运动(生命运动)规律解释高级的运动(社会运动)的规律,这就难免自陷机械论的泥潭,但他们破天荒得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的研究,充实了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功不可没,并且不能不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命题:“假定最终科学有能力‘解释’DNA,并能够准确的预见遗传缺陷的后果,那么,在法律上将会出现许多难以回答的问题。刑事审判机关如何处置其行为由遗传缺陷决定的犯罪人?当这些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社会有权利进行诊断和隔离吗?社会能够从这些人一出生就对其进行预防吗?”[⑤]

我想: 我们可以把人当作物去研究,而不能把人当作物去处理。

(二) 社会学派

1、主要观点

社会学派与人类学派一样反对把自由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会学派都是综合原因论者,社会学派并不是只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而是相对于人类学派,比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这正是日本学者曾将社会学派称为折中派的原因。菲利在研究中运用了心理学,病理学、统计学的新成果,他将犯罪的原因分做三大要素,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认为:“犯罪是有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那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出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⑥]这就是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在此基础之上,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他把一定的社会比做溶剂,犯罪比做溶质,犯罪三原因比做溶液所处的诸如温度,气压等条件。但也许是菲利的化学知识不够的原因,这个比喻性的称呼并不十分恰当,因为在一定的外在条件下,溶液的饱和只是反映溶质存在的最大量,但是实际上并不一定饱和,饱和只是特例,但菲利说的犯罪饱和是指:在一定的三要素条件下社会社会就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这与化学上的饱和并不十分相似。犯罪数量虽然与三要素紧密相关,但下结论说与三要素的变化成正比,就十分武断。

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时学者凯特来主张的社会关系一元论和和刑事人类学派的先天资质一元论,并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因素只是社会因素的一种。由此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并特别重视社会因素,李斯特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改善劳动阶级景况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⑦]

2、评价

菲利的三元论与李斯特的二元论并五实质差别,因为在李斯特看来,环境与社会是一元,并重视社会原因,这实际上已接近犯罪原因的真理,但李斯特没有进一步论证两元之间的关系,是其缺陷. (一) 对立观点的总结

自由意志论是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石,黑格尔指出:作为生物,人是何以被强知的,即他的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以被置于他人的暴力之下:但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是不可能被强制的,[⑧]

新派反对旧派意志自由的观点,认为犯罪现象正如是世界上的一切现象一样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认为我们的行为一我们的身体上的要素与我们的环境的要素的竞和而左右,从而为之的意思也依此等要素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果,而我们决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龙勃罗梭认为由于行为人的先天的身体构成异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然犯罪。菲利对古典学派的认为犯罪是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的自由选择的结果的观点给予了严厉的批评。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⑨]认为:“犯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古典学派早于近代学派,自然不能给予回应,然而后来兴起的新古典学派对于近代学派给予了顽强的回应。围绕着意志自由论与意志决定论以毕克麦耶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进行了持续二十年之久的论战。

(三) 对立观点的哲学原因

刑事旧派的犯罪原因论是一唯心主义世界观在犯罪观的体现,自然法与社会契约是古典学派的出发点,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斯多葛派思想家芝诺(Zeno公元前350-260)认为自然法是遍及宇宙的统治原则,并被他们按泛神论的态度视之为神.斯多葛派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他们认为处处寓于所有人的头脑之中的神圣的理性,不分国别或种族.因而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世界都是有效,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人都由约束力.[⑩]及至中世纪,阿奎那使自然法神学化,主张自然法是从属于法体现神的理性的永恒法,认为理性的动物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11]虽然作为近代自然法创始人的格劳修斯不再强调神意,.黑格尔和康德作为哲学家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新派的观点总的来说是唯我主义的,但夹杂着明显的机械性旧派与新派的对立,是自然法与实证派的对立。

既是世界观的对立,也是方法论的对立,由于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局限,古典学派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由假想的前提进行理性思辩,命题的正确性,可靠性依赖于思想家的天才的思辩能力,和对社会法律现象的直观感受,他们的资料主要是前人的相关论著,在他们的时代社会的管理制度没有为他们的研究提供丰富的统计资料,自然科学的发展也没有为他们的研究创造出用于实证的测量工具,由于习惯或社会研究的传统,他们也并不重视这些,他们在著作中所举的事例与其说是证明自己的命题,不如说是在向读者解释他的命题,他们的学说是前人研究结论的线形延续,如贝卡里亚、边沁等,他们的思想能在孟德斯鸠的,卢梭等人寻到影子,甚至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他们相似的研究方法和把前人的著作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的原因。

实证学派作为一个学派,是近代的事,是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实证的思想和手段,诸如重观察、测量、统计、验证等,反对想当然的猜测。他研究的结论通常与人的直观感受不同,例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在刑法学界引起的轩然大波不亚于伽利略的落体理论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曾在物理学界引起的震动,实证的方法在自然科学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不能不使一部分学者将实证的方法引入社会领域,方法的革命必然带来结论的差别,否则,方法就没有开拓性的意义,而不过是另一种方法的左证。实证学派的贡献不仅是为刑法学说大厦添了新的砖瓦,而且贡献了新的建筑方法。

亚里士多德的关于自然科学的学说,在今天看来荒谬之及,然而其人文科学的学说仍被奉为经典,如果新派的研究方法称为实证方法的话,旧派的研究方法尚一时不知怎么称呼,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它是传统的方法,与亚里士多德的方法一脉相承,这种方法似乎极适合用于人文学科的研究。

不澄清概念的差别,不进行语境的统一,而渲染各派间的对立与争辩,难免会出现关公战秦琼般的笑话,不能把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犯罪的原因混淆,自由意志只是法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犯罪的原因,既然在古典学派看来自由意志是人的根本属性,是犯罪人和不犯罪人共有的属性,他怎么会成为犯罪的原因呢,说具有自由意志是犯罪的原因就等于说人具有大脑是人犯罪的原因一样荒唐.犯罪行为是有自由意志支配的,如何使用自由意志,以及供自由意志选择的可能性才是犯罪的原因,龙勃罗缩的犯罪的概念,加罗法洛的犯罪概念不同边沁的犯罪概念与实证学派的犯罪概念,又存在差异,这也是它们的犯罪原因论对立的原因之一。 一个人发育正常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既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会有或可能有什么样的后果,他的行为是他的意志所指向的,他的意志也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是他的行为的决策者,(既旧派的意志自由论)。但这个自由是相对的,因为其各人的先天因素,以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为准备了供其自由选择的素材,他的自由仅限于现有的素材范围的选择,选什么,虽然是完全自由的但素材的范围是注定(新派的意志自由否定论)的,比如面对是否要抢劫一千元现金的选择,无论是贫民还是贵族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因为决策者是他自己,都奔着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去选择,所以,他们的意志同样的自由,但他们面临对比的另一面是不一样的,这不是他们的自由意志所能决定的,贫民比贵族更渴望得到这一千元钱,而贵族比贫民更惧怕刑罚的追究。这种状况不是意志所能决定的。

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原因论统一,从客观上讲,首先在于犯罪原因本身的复杂性,既一果多因、多因多果。就连最固执一端的龙勃罗梭在其后期作品《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的原因。[12]

旧派与新派的统一,还在于方法论的统一。方法论统一的必要性在于作为研究对象的运动形式的统一。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运动是最高级的运动形式,它包含了机械、物理、化学、生命等运动形式,[13]所以,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的实证方法不能不在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但高级运动形式不是低级运动的简单组合,有其特有的规定性,是实证方法力所不及之处,成为古典学派退守的城堡,[14]古典学派的方法论也就不至于因实证方法的对立而退出刑法学说史的舞台。

前文分别论述了各派的贡献和不足,贡献是其在刑法学说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根本,他们的不足则为与其他学派的统一留下了接口。

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原因论分别作为一个片面统一于完整而正确的犯罪原因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在黑格尔看来,是假定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这实际上作为旧派学者的费尔巴哈有着与新派相一致的一面,刑罚无论在费尔巴哈看来,还是在社会学派看来,都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因素,影响行为人的选择。

刑法学说史上的各路学者,都是带着脸谱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我们划分他们的派别似乎不是根据他们所持的全部观点,而是根据他们对刑法学说这座大厦的贡献,龙勃罗梭无论怎么减小天生犯罪人的比例,无论怎么兼顾犯罪的社会原因,仍然处于刑事人类学派的行列里。因为天生犯罪人论是其对刑法学说大厦的独特贡献,在他之前这正是这座大厦所缺少的。总之,他们并不是那么势不两立。我们愿意让他们带着脸谱在历史的舞台上对打,然而他们共存并统一于真理的刑法学说的大厦里。 每个学者的思想都有一个从片面到全面的过程,但该学者的特色及贡献,仍是他当初坚持而后来作了修正的,被后人作为靶子批判的片面思想,这是该学者对真理的大厦贡献的属于自己的砖瓦,也为学术批评竖起了极为欢迎的靶子、纵观犯罪原因论的发展史,整个思想大厦有一个从不完整到完整、从片面到全面的过程,只要贡献有价值的总能在大厦中找到并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就学者个人的思想而言,后来的思想家并不比前代思想家的贡献大,这一点似乎并不遵守进化论,这些思想的大师,都是在不同的方面建筑真理的大厦。

社会原因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刑罚的根据,作为应受惩罚的犯罪并不关注社会原因,而关注个人原因,刑法是针对的犯罪的个人,而具有同样社会原因的并不一定都犯罪。比如贫穷是某人犯盗窃罪的社会原因,犯罪人的贫穷是由于社会分配的不公造成的,当然社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并不是因犯罪人的犯罪才承担责任,而是因为其不公的分配政策才承担责任,应承当改善分配状况的责任,也并不针对犯罪人而是对处于同样处境的人都要承担,这实际上形成一种新的政策,是社会政策,而不是刑事政策,如果社会仅对犯罪人承担责任的话,这等于是对犯罪的鼓励。所以社会原因是不能作为刑罚根据的犯罪原因。它为社会学家所重视,而不为职业刑法学家所关注。这是古典派的职业刑法学家很少提及的原因。

人身危险性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也不是刑罚的根据,当某人犯罪后,我们探究犯罪的原因,有其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的因素在里面,就现在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谁能根据其人身危险性,判断某人一定犯罪或一定不犯罪呢?无论是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都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这到不是未然之罪不能作为刑罚的根据,问题是人身危险性不能证明未然之罪是必然之罪,未然的或然之罪不能作为刑罚的根据,但可以作为社会防卫措施的根据,这种防卫措施应该并不剥夺相对人的任何权益,甚至相对人根本不知道。否则,他就与刑罚的性质无异,国家只是对这类人提高警惕罢了。这已经不是法官关心的事了。如果把犯罪作为一种个人的疾病,对于犯罪的人的治疗可以强制,但以有把握的确渗为前提。

犯罪原因系统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因果关系链的角度讲,有直接原因,有原因之原因;从原因所起的作用讲,有内因和外因之分,从种属的关系上讲有一般犯罪的原因,某种犯罪的原因,和个罪的原因。犯罪的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也被有的学者看作广义上的犯罪原因,[15]这样,犯罪原因的系统就非常庞大,旧派与新派的观点都能在这一大厦中找到各自的位置。

刑法人物问题

菲得: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先前曾是龙布罗梭的学生,后转为刑事社会学派,是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三元论:他放弃了刑事古典学派“自由意志” 与“行为选择”的观念,认为,某人犯罪,绝非由于自愿,而是必然存在另外的原因。他将导致犯罪的原因分为三类:人类学因素(生理、心理、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自然因素(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气温、气象情况、农业状况等)和社会因素(促使人们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环境)。这些原因可以说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表征的描述,其理论特色是“综合作用”。反对仅用其中某一类去解释犯罪,与其师龙氏有别。提出“犯罪饱和法则”来解释社会全部犯罪。认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原答兄因十分复杂,在一定的条件下,它的产生具有某种必然性。对于犯罪,不能指望通过刑罚予以消灭,而只能尽可能地将其控制在不危及社会根本生存条件的限度之内。大部分犯罪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尽管“犯罪饱和”。他也主张刑罚个别化,对待犯人及预防犯罪,要对症下药。

二、身危险性与犯罪类型说:在研究和理解犯罪之前,必先了解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人分为五类:1天生犯罪人;2精神病犯罪人;3习惯性犯罪人;4机会性犯罪人;5激情犯罪人。犯罪预防对策是建立在“退化与进化”“二分法”基础之上。退化型犯罪是出于利己动机,进化型犯罪是基于利他动机的。

三、社会责任论:否定旧刑法学体系中的道义责任论,提出社会责任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性格,应受社会防卫的是行为者,不是行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刑事责任就是依据刑罚的方法可以达到防卫社会目的的能力,即刑罚适应能力。对于实施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给予刑罚处罚;对于实施犯罪、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给予防卫社会的处分,即保安处分。

四、个别预防与“刑罚替代物”:由于古典学派的刑罚威吓无效,所以他否定一般预防,主张个别预防。刑罚效力有限,只是社会用以自慧举丛卫的次要手段。强调建立刑罚之外的补充策略。在刑罚学说上,否认国家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刑罚权,主张根据造成犯罪人不同人格的社会情形,用不同的方法取代刑罚,此即“刑罚替代物论”。

这个是关于费尔巴哈的,不能粘贴,给个链接:

贝卡利亚:

是意大利刑法学家.

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于1738年出生于米兰的没落贵族家庭,

从小在帕尔马的教会学校读书,青年时代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正如

他在1766年写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Moree-llet)的信中所

讲: “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所写的书。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8

年来一直遭受溺信教育扼制的人道情感。仅仅 5年的功夫,我就完全

转而相信这些哲理,前樱并且成为(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的信徒。

促使我完成头脑中革命的第二本书是爱尔维修的著作。是他猛然把我

推向追求真理的道路,他第一次唤起我对人类的迷惘和灾难的注意。”

(转引自《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黄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年,第23页)23岁加入“拳头社”, 于1763年3月到1764年1月

写出了《论犯罪与刑罚》。1768年被授予米兰宫廷学校的政治经济学

教授,1771年被任命为最高经济委员会顾问,几年后又担任了财政法

官,接着又接受了朱塞培二世的任命,领导国务委员会第三厅的工作。

虽然在此期间写了几部美学和经济学的著作及一些有关刑法改革方面

的谘询意见,但再也没有写出像《论犯罪与刑罚》那样的传世之作。

《论犯罪与刑罚》在世界许多地区版本和译本很多。

本书包括序言和47篇专题。作者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

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

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是从刑罚权的问题开始入手探讨的,解决刑罚

的根据问题。在封建社会,刑罚以封建统治阶级的个人好恶为转移,

罪刑擅断。要建立资产阶级刑罚,首先必须解决刑罚是建立在什么基

础之上,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

都是专制的。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

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

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见本

书第 2篇)所以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

应从公共福利的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他还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

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

治犯罪的刑罚。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

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他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

——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

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

正的精神”。(见第3篇) “法官不是立法者,只根据这一点,解释

刑事法律的权力就不能属于法官。法律不是从我们的祖先那里作为家

庭的传说或者遗嘱——它让后代只是服从——传给法官的”。(见第

4篇) “如果说解释法律是一种弊害,那么很显然,促使人们进行这

种解释的法律的含混不清也是一种弊害。如果法律是用人民难以理解

的语言写成的,而这种语言又把法律书籍由大家的公共财富变成私有

的家庭财富,而且使人民不能判断出自己的自由与别人的自由的界限,

并从属于少数人,那么这种弊害就将达到极点。”(见第5篇) 他还

提出了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序,指出:

“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因此,那些认为犯罪

人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同时还批判

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 (见第7

篇)他也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适应的思想,“在这两端中间,由上到

下排列着一切违反公共福利的犯罪行为—由最大的一直到最轻微的犯

罪行为。如果几何学可以应用到人类行为的无数模糊不清的结合上面。

那么就应当有一个相应的刑罚—由最重的到最轻的—阶梯”。(见第

6篇)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理,因此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

罪应受同样的刑罚,不能因犯罪人的身份、地位不同而同罪异刑。他

还提出了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论和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想,指出:“刑

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

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

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因此,应当采用的只是这样的刑罚,

即在保持刑罚同犯罪行为相均衡的条件下,它给人们的精神上的影响

是最强烈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的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见

本书第12篇)他还提出了犯罪分类的思想:“有些犯罪行为是直接破

坏社会或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而另一些犯罪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个人

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的;第三种罪行是同法律为了社会的福利而

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当作或不应作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见本书

第8篇) 此理论对后来资产阶级刑法岔体系的建立有重要影响。在结

论篇中,他把他所有的刑法理论归结为一句话,又称之为定理:“要

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刑罚必须是公

开的、即时的、必要的,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

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为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彻底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刑法理论体系,完成了刑法史上一次重要

革命。

菲理的犯罪学三元论应如何评价?

社会学派与人类学派一样反对把自由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会学派都是综合原因论者,社会学派并不是只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而是相对于人类学派,比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这正是日本学者曾将社会学派称为折中派的原因。菲利在研究中运用了心理学,病理学、统计学的新成果,他将犯罪的原因分做三大要素,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认为:“犯罪是有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那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出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环境三种因差山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⑥]这就是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在此基础之上,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他把一定的社会比做溶剂,犯罪比做溶质,犯罪三原因比做溶液所处的诸如温度,气压等条件。但也许是菲利的化学知识不够的原因,这个比喻性的称呼并不十分恰当,因为在一定的外在条件下,溶液的饱和只是反映溶质存在的最大量,但是实际上并不一定饱和,饱和只是特例,但菲利说的犯罪饱和是指:在一定的三要素条件下社会社会就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搜拦多也不少。这与化学上的饱和并不十分相似。犯罪数量虽然与虚漏中三要素紧密相关,但下结论说与三要素的变化成正比,就十分武断。

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时学者凯特来主张的社会关系一元论和和刑事人类学派的先天资质一元论,并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因素只是社会因素的一种。由此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并特别重视社会因素,李斯特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改善劳动阶级景况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⑦]

菲利的三元论与李斯特的二元论并五实质差别,因为在李斯特看来,环境与社会是一元,并重视社会原因,这实际上已接近犯罪原因的真理,但李斯特没有进一步论证两元之间的关系,是其缺陷.

犯罪学理论都有什么?

犯罪学有哪些理论啊 10分

最早的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他是犯罪的鼻祖,之后他的三个徒弟,具体工么名字我给忘了,“意大利三杰”,贝卡利亚虽是刑法的鼻祖,他的理论也涉及很多犯罪学问题,之后出现很理论,和社会学理论相结合。具体我就说不全面了!

西方犯罪学有哪些理论

主要有:理性选择理论,犯罪的生物学理论,犯罪的心理学理论,社会学习理论, 社会示范理论,社会控制理论, 标签理论,冲突理论与批判犯罪学, 社会支持理论,整合性犯罪理论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犯罪学有哪些理论 预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心智不成熟。青少年是介于童年和成年之间的一个阶段,这一时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心理不稳定,对社会现象的认识直观、肤浅,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抵御诱惑能力差;在处理问题时,缺乏冷圆友静的思考和理智的分析,容易走极端,形成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行为。此外青少年时期,也是人生的生理发育期,身体机能的发育成熟对青少年的心理、情绪、行为等各方面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尤其是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导致了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从而形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

犯罪学专业的介绍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这一时期,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成为深化改革开放的消极因素和破坏力量。重大刑事犯罪,诸如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团伙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等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并有进一步严重化的趋势,加强犯罪学理论的研究和犯罪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可谓迫在眉睫。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各种犯罪还将发生新的变化,出现新的特点,也还会出现新的犯罪形式。这也为犯罪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许多更深的研究课题。

犯罪社会学的主要理论

西方犯罪社会学围绕犯罪原因问题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理论,其中主要有: 1939年由美国学者E.H.萨瑟兰提出。他认为人的犯罪和其他异常行为并非生来就会的,而是通过随异交往学来的。一个人由于与有犯罪倾向的个人或群体之间经常和密切交往,通过文化传播过程学会了犯罪。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他的年龄,与别人接触的强度,以及与守法者和违法者接触的比率。西方学者还从社会冲突、等方面解释犯罪行为。苏联的犯罪社会学肯定社会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并致力于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

犯罪学讲什么的??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相关的犯罪研究也会发表社会与 *** 对犯罪标准和反应。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学一样。在渣咐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即意大利语中的“criminologia”),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应用犯罪学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

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如腔纯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流派有哪几种

(1)犯罪的生物学理论;

(2)犯罪的心理学理论;

(3)犯罪的社会学理论;

(4)人格理论;

(5)行为主义理论;

(6)社会学习理论;

(7)认知与道德发展理论。

犯罪学的哪些内容可以应用到生活中

.统计学理论应用于犯罪学研究上,首推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

通过早年对法国刑事统计及意大利监狱、精神病院的研究,菲利提出了他的犯罪分类理论。菲利将犯罪人分为五类:①天生犯罪人。指龙勃罗梭认为自己已经识别出来的那种各代遗传类型②精神病犯罪人。指“患有某种精神病的临床形态,甚至连我们的现行刑法也予以承认的人”。{ ③偶然犯罪人。又称“机会犯罪人”,指“没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后天获得的犯罪倾向,由于经受不住个人状况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诱惑而犯罪的人。”④ *** 犯罪人。这类犯罪人一般都是过去表现良好、有正常的道德品质、多血质并且容易激动和过分敏感的人。⑤习惯性犯罪人。是由于在恶劣的社会环境中养成的习惯而犯罪的人。此外,菲利还对“天生犯罪人”与“偶然犯罪人”、“ *** 犯罪人”在形成原因方面的区别进行的说明,但同时又强调,各种犯罪人划分的标准是相对的,仅仅存在程度和模式的不同。

2.犯罪原因三元论 。通过对法国犯罪统计资料的分析,菲利拓展了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理论,并在《对1826-1878年间法国犯罪的研究》一文中,首次对其犯罪原因三元论做出概括。菲利将人类的犯罪原因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人类学因素(个人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①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个人状况。②犯罪的自然因素。是指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情况及农业状况。③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情况、经济和政治状况、公共管理、、、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此外,关于犯罪原因理论,菲利还指出:第一,各因素是互相联系的,犯罪是各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第二,三因素在犯罪自然形成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相对作用;第三,三因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社会因素。

3.犯罪饱和法则{ 。犯罪饱和法则是菲利在化学中的饱和定律的启发下,根据他对犯罪统计资料的研究提出的。围绕统计资料论证的“犯罪饱和法则”包括以下内容:①一定自然、社会因素作用下的犯罪现象的发生是绝对的,一般情况下,犯罪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当主要由一种因素决定的犯罪数目减少时,由另一因素决定的犯罪数目将增多;在饥荒、经济危机等异常情况发生时,原有的波动模式受到冲击,产生短暂的“犯罪过度饱和”。②将个人因素置于整个社会大环境下时,它的变化微弱到可以忽略不计,而自然因素本身不具有规律性,因此决定犯罪周期性变化的只能是社会因素。③尽管犯罪呈现出周期性波动的现象,但是伴随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表现出周期性的增长趋势。

实证派犯罪学与古典犯罪学的区别有哪些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一)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正像菲利所说的:“对我们来说,实验(即归纳)是所有知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对他们来说,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论(演绎法);对我们来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推论。对他们来说,科学仅仅需要纸张、笔、墨水,其他的则来自充满了大量书本知识的大脑,而那些书本也是用同样的方式产生的。对我们来说,科学要求长期地逐个检验事实,评价事实,获得他们的共同特征,从它们中抽取中心概念。对他们来说,演绎法或轶事法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

(二)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由意愿选择的结果;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菲利指出:“古典学派和一般民众均认为,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过,因为犯罪者背弃道德正轨而走上犯罪歧途均为个人自由意志所选择,因此,应该以相应的刑罚对其进行制裁,这是迄今为止最流行的犯罪观念……相反,实证派犯罪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我认为这就是我的结论,也是我们实证派犯罪学在主要原则上与古典学派根本不同或者相反的研究方法。”2 (三)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实证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或者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例如,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二、基础理论上的差异 (一)两大学派对于“人”的假设不同。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该派主张人有从理性出发明白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徒善远恶,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义,即理性人的假设;犯罪实证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虚构的神话,认为人的行为是受生理、心理等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根据社会实践经验、内心体验和个人偏好出发的经验人。 (二)两大学派的价值观不同。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础,因此,人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由此形成了犯罪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世界观。而实证犯罪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点关注的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自然而然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上。 (三)两大学派对于刑法的评价对象的认定不同。犯罪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由其主观意思发动的,因此,行为和结果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应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而刑事实证学 行为人本身应成为刑罚的对象。该派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

请问水晶魔杖有什么用啊?

水晶魔杖是法师的主要武器,它是加回蓝的,装备后每次回蓝1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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